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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新时代 ——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浅析

4月13日,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249号令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引发食品圈热议,大家的朋友圈都刷屏了。

优顶特研究院昨天已第一时间转发短评“海关总署重磅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新规上线”,今天将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专题解读,带大家一起捞捞“干货”。

请注意:《办法》中的食品,包括所有品类的食品:动物源性食品(肉类、水产品、蜂蜜、燕窝等),植物源性食品(蔬菜、干坚果、茶叶、大米等),加工食品(糖果、糕点、乳制品、酒类、饮料、调味料等)。

所以,只要做进口食品的朋友,一定都要看看本文。

一、上位法:阵容豪华

第一条是立法依据,即:以什么法律法规为依据。分为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办法》本身起源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章,但它的定位确实又不单单是一个单一法律的配套法规,它被赋予更多使命,更多内涵。此外,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也是食品相关的上位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2018年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有“三大核心上位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因此再增加《海关法》这一核心上位法。

农产品。从《办法》对产品的定义与范围以及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和检验检疫监管范畴看,其适用也包括部分食用农产品,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位列其上位法之中。



二、践行新时代食品安全新理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海关作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践行“四个最严”基本要求,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制度性设计,积极融入现代化治理理念,为“十四五”打下了好局面。《办法》恪守“四个最严”基本要求,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被赋予“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使命与意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立一废六”,整合六部规章

《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它不仅替代了原质检总局公布、海关总署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而且替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蜂蜜、水产品、肉类和乳品等四个部门规章一同退出历史舞台,也标志着海关可能不会再针对单一产品制定并施行专门的法规要求《办法》将肩负起既统领全局,又凸显特色的光荣使命,成为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六合一”的立法实践,也体现了海关更加高效、讲求实效的监管理念。

四、重头戏:严把国门、源头治理、监管创新

中国已经由出口食品大国转变为进口食品大国。因此进口食品监管是《办法》的重点所在。

向外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是海关针对进口食品源头治理的两个关键手段。评估和审查有关内容占据了《办法》的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内容极其丰富:

首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国家评估和审查?

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海关可以根据外国提出的申请启动——这是为了拓宽境外食品货源;二是海关发现问题,自行启动——这是为了消除风险、确认安全。

一目了然:评估和审查什么内容?

对于出口国官方机构和境外工厂来说,这个清单就很清晰了。当然,在实际操作层面,还会有更具体的细则。

监管创新:视频检查也可以!

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后,海关总署为推进评估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性的推出针对国外官方和企业的视频检查,这是典型的监管创新2020年以来,已开展很多次视频检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办法》将视频检查列入,使其成为开展评估审查工作的重要手段,提高了检查效率,降低了检查成本。

退出机制:什么情况终止评估和审查?

根据《办法》,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和审查——这是一种“退出机制”。设立“退出机制”,是为避免占用过多监管资源(都不按时完成“作业”,到底想不想向中国出口?)、规避新的风险(有了新的大问题当然要推倒重来)、落实出口方的责任(要想向中国出口,就得配合中方)。

当然,有时难免会遇到特殊情况。只要不是主观故意拖延,也是可以商量的。因此《办法》留出了“暖心”安排。

海关肉类准入名单目录:可能增加品类

目前海关总署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包括八大类。根据《办法》,不排除进口海关对其他进口食品品类实施准入管理的可能。


五、冻品监管:有放、有管

冻品(冷链食品)是进口量最大、货值最高的食品品类之一。《办法》对于冻品监管,也有很多看点。总的来说,就是有放、有管。

放:肉类收货人备案并入食品进口商备案

做冻品的朋友都知道,进口肉类收货人需要单独备案。但现在随着新《办法》的实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废止,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正式全面纳入食品进口商备案范畴,备案流程和其他食品相同,不再单独实施备案。

管:内外包装标识要求明确、详实

《办法》以较大篇幅列明了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和水产品内外包装的具体要求。

准确的产品信息将为后市场的产品精准监管和追溯服务,同时也形成与前端养殖、生产、加工、存储和物流等环节的无缝对接。


六、新冠病毒:被污染食品禁止进口

新冠病毒污染虽然不是食品安全问题,但确实是食品面临的问题。对此,《办法》也有所体现。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禁止进口

什么情况下禁止食品进口?与之前相比,增加了这一情形:

“(二)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

这条规定,也呼应了《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03号公告)(俗称“熔断机制”)。

而且,今后不仅是新冠病毒,对于其他的“检疫传染病病原体”,也要受到上述条款的约束。(《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文末,优顶特研究院转发一篇旧文——《2015版《食品安全法》“食品进出口”章节变化之我见》,与广大朋友温故知新、继往开来,读出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品味食品质量安全的提升和食品行业产业的发展,以及我们每个食品从业者的初心和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