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
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了《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意见》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胡卫列表示,《意见》坚持回应现实需求,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坚持规范和监督并举,要求深入开展源头治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强化对罚款设定与实施的监督。
胡卫列表示,《意见》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统一监管标准作出倡导性规定。同时,《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即过错和处罚相当、相平衡,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
胡卫列介绍,《意见》要求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执法用语、执法形象、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细化规定,要求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意见》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胡卫列表示,还要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发布于 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