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麦当劳给过期食材换标签续命、315槽头肉企业被罚超千万、绝味食品疑被污染……
与此同时,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行业人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措施”。
近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中首次引入食品安全总监一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作为主办方,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负责日常运营,对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均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二)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三)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四)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食堂。
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也提到,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优顶特快评】《食品安全法》早就有“10倍罚款”的条款,所以乍一看这个“10倍”也没有更严。但是!这个10倍的基数并不是《食品安全法》的涉案食品金额,而是“上一年度收入”!这就厉害了!比如: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年收入100万,那么10倍就是1000万,而且这是直接罚到个人!这么来看,确实是“史上最严”,而且是“史上最精准”。
(PS: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也不是那么好当的,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不,罚则来了。)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以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