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6月17日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发出后,商务部还发布了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答记者问的有关情况。
有记者问:我们关注到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可以介绍下相关情况吗?
答:此次调查是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调查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反倾销调查立案条件,决定发起调查。调查机关将依法开展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并根据调查结果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据海关总署统计,2023年中国猪肉进口量155万吨,2024年1-4月进口量已经达到34万吨,虽然近年来猪肉进口总量呈下降趋势,但此次调查对占据输华猪肉半壁江山的欧洲来说,也算是“当头一击”。
我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申请受理和立案工作的单位为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包括:
(1)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
(2)立案后商务部就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展开调查;
(3)如经调查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同时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按照以上程序安排,目前商务部已经根据国内产业向其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具体调查后是否确定进口欧盟猪肉及猪副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是否确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优顶特研究院会持续关注,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时间表
【立案】2017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 39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变数”A】
【初裁裁定】2018年6月8日【立案后9个月20天】,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裁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巴西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8.8%-38.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最终裁定】2019年2月15日【初裁裁定后8个月7天,立案后约18个月】,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
【“变数”B】
【征税】2019年2月17日【最终裁定后2天】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7.8%-32.4%,征收期限为5年(至2024年2月17日)。
【“变数”C】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存在若干“变数”:
【“变数”A】——在【立案】后,有可能终止反倾销调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变数”B】——最终裁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退回之前征收的税/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变数”C】——部分出口经营者:若作出价格承诺,则可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例如:在巴西白羽肉鸡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接受了部分巴西出口企业的价格承诺申请,对于不低于承诺价格的相关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优顶特特别提示:根据《反倾销条例》以及相似案例,可以发现:
第一,“子弹”还要飞一段时间。因为:从启动调查,到初裁裁定,再到最终裁定,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过程中好几个阶段都存在变数。不到最后一刻,靴子不会落下。
第二,有关方面得行动起来了。尽管国外部分出口企业可以免于征收反倾销税,但对国外整个行业来说是有巨大影响的。所以国外有关方面应该紧张起来,利用“子弹”在飞的时间,做点什么。至于该去找谁,懂的都懂。
附件: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6月6日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猪肉及猪副产品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猪肉和猪副产品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
英文名称: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主要供人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6月1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6月17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74 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trb.mofcom.gov.cn)
商 务 部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