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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年4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39号公告(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有关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进口产品包括: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