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常见问题与解答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日期:2021-12-24
标签与说明书
一、标签中哪些内容可以标注?
答:标签标注内容包括应标注内容和可选择标注内容。
二、标签中应标注内容是什么?
答: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三、进口产品如何标注商品名称(英文)?
答:进口产品的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还可标注对应的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标签上商品名称(英文)应与申请书英文名称保持一致,且商品名称(含中英文)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申请人如在申请书中未填写英文,标签样稿上不得标注商品名称英文,二者保持一致。
四、商品名称标注了®或TM标识,需注意哪些?
答:申请书中商品名称中若标注了®或TM标识,标签样稿也应标注,标注了®或TM标识的字体形式等需保持一致。
五、产品名称是否可以使用变形/变体的汉字?
答:产品名称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规范汉字,使用变形/变体汉字的,应不得引起误解或混淆。
六、申请材料中含注册商标的,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商品名称含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国家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使用范围应符合要求(第5类,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为商标注册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可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除商品名称的已注册商标标注在标签样稿上的应标注®,标注样式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保持一致。
七、标签样稿标注注册商标还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标注在标签样稿上的注册商标需核实是否存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2021年第38号)》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标注内容的情形。注册商标如存在相关情形,不得标注在标签样稿上。
八、关于标签样稿中注册商标面积,如何计算?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如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这里的已注册商标指标签样稿(主要展示版面、非主要展示版面、顶盖等)上商品名称以外的所有已注册商标。组合商标中图形也需要算面积。
九、对提交的标签样稿有什么要求?
答:标签样稿原件和复印件均需为彩色样稿。样稿中的文字要求清晰可辨。
十、标签样稿上的配料表或营养成分表是否可以存在利用字号大小或者色差突出显示的情形?
答:标签样稿上的配料表或营养成分表不得存在GB7718中“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十一、标签样稿上的图形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标注在标签样稿上的图形需核实是否存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2021年第38号)》等相关规定中要求不得标注的图形,比如含双螺旋结构、妇女婴儿图形等。
十二、标签样稿上如标注“原装原罐”有什么要求?
答:如在标签样稿上标注原装原罐,需要具体至国家或地区,如“**国原装原罐”。
十三、产品包装中罐顶、盒顶、吊牌、加贴等如有标示内容,是否需要申报?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申请人如有罐顶、盒顶、吊牌、加贴等内容的,都属于需要申报的内容,需同标签样稿一并申报。
十四、申请材料中是否需要包含产品说明书?
答:若无说明书的,不需要提交,应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如本产品只有标签,无说明书)。